愛牠,不隨意棄養牠

冷冽的冬天來臨,每日往來上班的途中,忽見有幼犬於路旁哭嚎不已,觀察其脖子上有飼養主人替其栓繫之繩索,不知該幼犬是因貪玩忘了回家的路,還是遭主人棄養,始無助的哭嚎等待路人的協助?如此畫面,著實令人看了心生不忍。若飼主真是隨意棄養,則該名飼主棄養之行為已然違法,說明如下:

按「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同法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飼主一旦飼養動物,若無法繼續飼養,應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不得擅自棄養於任何處所。

次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附定有明文。從而,飼主若隨意棄養動物,將遭主管機關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緩。

有愛無棄,讓寵物幸福,讓生命美麗

人類固然擁有智慧、得以思考,看似為地球之主宰,但地球上除人類外,尚有其他萬物與之共存,故各種生命皆須受到尊重。而透過上開法律之規定,雖然得以讓飼主有所警惕,惟只有讓尊重生命內化於每個人心中才能讓飼主不再隨意棄養動物甚或虐待動物

現今我國動物保護法為強化法令之執行,業於動物保護法第33之2條第3項明文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輔以檢舉獎金讓民眾踴躍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之行為人,對此,飼主們應更加謹慎,避免自己觸法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