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協調是一種解決紛爭的方式,它通常是在訴訟程序之外進行的。爭議協調通常是透過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幫助雙方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以避免進入昂貴和耗時的法律訴訟程序。
爭議協調可以涵蓋各種類型的爭議,例如「合同爭議」、「家庭糾紛」、「勞資糾紛」、「消費者投訴」、「鄰里糾紛」...等。透過爭議協調,當事人可以在不必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紛爭。
在爭議協調的前、中、後,不一定需要經過法院或調解機構公證。
爭議協調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協議並簽署協議書,如果是商業紛爭,還可以由律師起草和簽署調解協議書。不過,如果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而希望通過法院或調解機構的仲裁程序解決,則需要經過法院或調解機構公證。
一般車禍的和解可以是屬於爭議協調的一種,但也可以是在訴訟程序中達成和解。
如果當事人在發生車禍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則可以屬於「爭議協調」;但如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達成了和解協議,則可以歸屬於「訴訟和解」。不過,車禍的嚴重程度不同,可能還需要警察調查報告、保險公司和法院的參與。
當事人在爭議協調中,透過協商與談判解決紛爭,並且可以自由選擇第三方公證機構,不需要接受法院的管轄。
而在訴訟和解中,當事人需要在法院管轄之下,由法官主持協調,並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必須遵守法院裁定、支付賠償金額等。另外,爭議協調通常會比訴訟和解快速且成本較低,因為不需要長時間等待法院裁決,當然也能省下律師出庭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