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當一方無法履行法律上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以實現其應有的權益。例如,當一方未能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追討應有的款項。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會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確認其權利的合法性和數額。如果確定申請人的權利被侵害,法院會發出強制執行令,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拍賣等處置,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
當一個人欠了某個公司一筆錢,而拖欠已久無法償還,公司可能會採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獲得裁決或判決。如果該人仍然不支付債務,公司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聲請執行,讓法院透過相應的法律手段來追回欠款。法院可能會下令扣押該人的財產、資產或其他財物,以償還債務。通過這種方式,公司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並追回欠款。
是的,「假扣押」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當法院判決一方需要支付負債時,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法院可以採取扣押財產的措施以實現強制執行。
但如果扣押的財產被證明並非該欠債方所有,那麼該財產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扣押,此時對方就需要提供其他財產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種情況下,原本被扣押的財產就被稱為「假扣押」。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開啟強制執行程序,須提出可為執行名義之正本及其證明文件,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支付命令)等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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